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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94号令4种驳回投诉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05-14    地区:    阅读次数:348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94号令第29条明确规定,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出现四种情形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那么94号令施行后,如何在实践操作中把握和理解这四种情形,并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在此,笔者对这四种驳回投诉的法定情形作以具体解析。

  一、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的

 

  什么情况属于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呢?94号令第19条规定了五种法定受理情形,当然在这五种情形之外,就属于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的情形了。这五种法定的投诉受理情形分别如下:

 

  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即质疑程序前置,未经质疑程序,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质疑程序成为提起投诉的必经程序。

 

  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根据94号令第18条,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

 

  如果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以示真实性;如果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表明主体的合法性。

 

  ★注意: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③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投诉有效期是15个工作日,具体起算点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注意: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此条款明确排斥了重复投诉行为,避免了同一投诉事项反复投诉给财政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和人力、精力的浪费。即某一投诉事项经过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之后,投诉人若再次提起投诉,是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的。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有事实依据支撑,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否则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投诉人提起投诉时,不能背离客观事实或凭空捏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投诉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呢?94号令第37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

 

  ①捏造事实;

 

  ②供虚假材料;

 

  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指的是证明材料的取得方式不合法,采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指的是无法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在此种情况下也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通过以上途径所获得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总之,根据最新颁布的94号令,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上述四种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投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薛力玮 杨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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