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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08-09-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11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为江西省重大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以及投资效益的提高提供法规保障。
  
  该办法规定,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被稽查对象为国家或省出资、融资,经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以及经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该办法规定,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重大建设项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将责令被稽查单位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冻结、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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