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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从16方面对供应商做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18-04-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032

   编者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实施以来,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责,由原先的评标委员会赋予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各地采购人单位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借鉴,对这项工作渐渐有了“感觉”,但也仍存在一些疑惑。本刊在此做一探讨,供业界参考。

 

  供应商资格如何审查?——从16个方面

 

  供应商资格审查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从以下16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的许可证书等;如果允许公民个人参加投标的,还应审查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或者经营的项目,审查供应商必须具有的相关许可证。

 

  3.审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看审计结论是否表明供应商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4.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供应商纳税证明材料,审查供应商的纳税申报表。

 

  5.依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凭据。

 

  6.从设备是否自有、租用、与招标项目的规模相符合等方面审查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

 

  7.审查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参与项目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证书证明材料。

 

  8. 依据项目要求、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资格条件要求、对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规定,审查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资格。

 

  9.通过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投标前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是否曾受到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

 

  10.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记录。

 

  1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情况、出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和分支机构情况,同时通过供应商自己的网站来了解其组织架构和投资管理关系的情况,判断是否有关联企业参与投标。

 

  1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

 

  13.采购人方面应当审查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和权限,并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否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进行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情况。

 

  14.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特定资格。

 

  1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享受中小微优惠政策条件:审查中小微企业书面声明、财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与中小微企业标准相符;大型企业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16.资格预审后投标供应商资格是否有变动。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对资格预审后供应商的资格是否有变化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比较资格预审时和投标时的资格情况,已经变化的部分,应重新审查。

 

  审查结束后需履行哪些程序?——公示结果,对未通过的说明原因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出具“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并提交采购人及主管部门。同时将“资格审查报告”公示,说明资格审查通过的供应商,尤其是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并且签字存档。

 

  资格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且合格供应商为3家及3家以上的,可以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没有异议且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能进入评标环节,可以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查找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如果招标文件符合相关规定,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改正后继续发资格预审公告、审查供应商资格。

 

  审查中出现错误该如何纠错?——分时间节点差异化处理

 

  如果资格审查错误必须重新审查并纠错。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可以重新评审。发现资格审查错误的,应当重新审查,并视重新审查结果予以分别处理。

 

  评标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后,合格供应商足3家的,继续评标;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处理。

 

  评标结束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现错误的,应该重新审查,改正错误。重新审查后,合格供应商足3家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尹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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