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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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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社会监督还不够
发布日期:2008-09-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77

  日前,鉴于近期“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后,紧急发布公告,决定从本月17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

  从2000年开始,我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企业想得到“免检”的头衔,需自愿申报,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等条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如果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这是政府部门对优秀企业的一种信任,鼓励企业严格自律,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规划生产、谋求发展。虽然免检产品并非处于失控状态,《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量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我们不妨多问一句:即使是免检产品,仅依靠社会监督就够了吗,政府部门是否仍然应坚持定期监督管理或不定期的抽查管理?
  
  答案是肯定的。这对所有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也是一种警醒,即使供应商提供的是免检产品,也不应放松监管力度,掉以轻心。一贯优秀并不能证明永远优秀,过去出色并不说明永远出色,监督管理也应及时跟进。这一原则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言,也是应该坚持的,即使对于“免检产品”,日常监督仍应常管常严。监管工作本身就是繁杂的,即使工作量再大,业务再繁忙,监管质量也不应打“折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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