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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需求论证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8-0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841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不断规范采购需求制定和论证等方面的管理,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需求论证管理办法,这些举措在遏制豪华采购、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效益及推动物有所值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实际工作中,个别原因也掣肘了这种积极作用的发挥,尤其体现在参与需求论证的专家的因素方面。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对实践中专家在采购需求论证工作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足或欠缺加以归纳,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专家需求论证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专家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不够。

 

  具体表现为:发现不了采购需求中隐藏的违法违规情形;对采购项目评审程序不清楚;对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提不出专业的、合理化的修改建议;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能与时俱进,对最新的采购政策知之甚少。

 

  二是,部分专家专业技术能力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论证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专家申请入库的专业与目前从事的专业不一致;部分专家不熟悉自身专业行业的发展情况;对涉及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国家政策法规了解甚少等。

 

  三是,部分专家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为:存在“签字拿钱”的心态,对采购需求中存在的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碍于情面听之任之;认为采购需求论证工作无须担责,一味顺从采购单位的意愿,甚至极少数专家私下表示不愿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只做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等。

 

  专家需求论证对策建议

 

  为防止采购需求论证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提升论证水平,保障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和明确,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采购人的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为此提出以下四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让专家及时熟知最新采购政策。

 

  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或采购制度进行修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库内专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和学习,并定期对专家进行政策法规和采购理论水平的测试(考试),不合格的禁止进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二是,加强需求论证专家管理。

 

  目前各地的需求论证管理措施或办法中,对专家的管理要么没有相关规定,要么存在权责不对等的现象,这也是导致目前需求论证过程中部分专家不作为、乱作为的主要原因。建议各地在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增加参与需求论证专家管理方面的内容。

 

  重点明确其在参与需求论证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明确需求论证中专家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制约)措施;专家的论证意见在采购过程中受到询问、质疑和投诉时,有义务负责解释和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论证时是否需要回避本单位的专家等。

 

  三是,定期核实清理专家库。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核实清理,保证专家队伍的整体化专业水平。一是核实专家库内的专家目前从事的工作与提交申请时的职称是否相符合;二是专家入库所选评审子项目是否超出其专业范围。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当通知专家本人携带原件现场更正并重新提交入库资料,否则应当清理出专家库。

 

  四是,进一步加强论证专家现场纪律管理。

 

  具体可采取要求采购单位需求论证现场应当配备监控和录音设备、要求专家在论证前签订诚信承诺书、签到表应当签署单位名称措施等来规范需求论证专家的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李秀木 敖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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