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日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哈尔滨一家公司状告牡丹江大学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84355.80元的案件。
2005年8月10日,牡丹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牡丹江大学的委托,对一部分办公设备进行招标,原告哈尔滨成峰亿通公司有几个项目中标。9月9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为2598189元。合同签订后,成峰亿通公司开始组织货源,并同两家公司签订购买合同。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大学将前述合同内容与其他两家公司进行签约。同年,牡丹江财政局经过调查,认为原告存在恶意串标行为,遂向原告下达行政处罚书。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