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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如何体现三公原则
发布日期:2018-01-08    地区:    阅读次数:3331

   在《政府采购法》中,有一名叫:“三公原则”那就是公开、公正、公平.笔者认为邀请招标体现三公原则应从以下三点入手:

 

  1.要坚持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可少于三家,否则无效;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2.一是发信息的方式为招标邀请书;二是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招标;三是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书即可;四是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五是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3.正由于邀请招标具有上述与公开招标不同的特点,再加上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此方式规定比较原则,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此方式的较多,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多于公开招标.为了防止采购人过度限制供应商数量从而限制有效竞争,使这一采购方式既适用于真正需要的情形,又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采购规章制度对其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调控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式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物资)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物资)的供应商数量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同时,也能同样体现“三公”原则的!这就能使采购效益与效率共发展,达到不一样的采购方式,创造出超一流的效果!让公正、公平、公开的阳下采购、阳光下交易大放异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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