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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03    地区:    阅读次数:1457

  为统一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酬劳标准,深圳市财务委员会结合深圳市市政府采购实际,参考《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于2017年12月13日制定并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此标准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谈判、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谈判、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内容包括通常项目及复议项目评审费的执行标准,其中包含各个范围内专家所应得的酬劳。另外,通知也注明了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的交通补助与在途补助等一系列费用发放原则。专家酬劳达到个人所得税扣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交个人所得税,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则扣除相应的酬劳。

 

  在评审专家系统考核功能上线前,由采购组织机构书面记录,定期报送财政监管部门,考核功能上线后,在评审专家系统中考核和记录,专家未能完成评审工作而擅离评审现场的,不予发放酬劳。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组织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机构按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采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讲道:“深圳市财务委员会实则从2012年便率先确定了全国较高评审标准(500/半天,800/天),但由于专家费修改呼声较高,各方意见不一,所以标准制定的筹备过程较长。直至2017年,广东省制定评审专家酬劳标准,分时段计费,为我市制定标准提供很好的思路,以此为基础,遵循不低于广东省同类标准的原则,我市在制定过程中从细化评标时长出发,分时段计费,确保专家细致评审多劳多得。”

 

  新标准的出台,也意味着旧标准走入历史,谈到新旧标准的变化时,该有关负责人讲道,新标准的最大特点,一是分时段计费,不再一刀切;二是明确采购人代表不获取评审专家费;三是特区一体化,统一标准,不再区分特区内外;四是明确异地专家付费标准。从而整体细化标准,更具操作行,避免评审现场因酬劳产生分歧。

 

  据该负责人介绍,该标准将作为全市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执行,目前深圳市已印发并公告形式告知全体评审专家和采购组织机构,未来政府采购项目按此标准执行,也欢迎财政部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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