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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突破
发布日期:2018-01-02    地区:    阅读次数:1420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同时,自治区本级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进行了变革,在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深化财政体系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现政采备案制管理  建立齐抓共管模式

 

  自今年10月1日起,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全面启动政府采购备案制管理模式。备案制的核心是,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所有政府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以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计划,均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后自动备案启动招投标程序。其他政府采购规定需要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备案制管理包括采购预算管理及预算指标管理、采购计划备案管理、专家抽取、合同备案管理等内容。备案制极大的缩短了各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前期启动时间,落实了主管部门责任制,明确了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职责。

 

  简化建设工程类项目政采手续  提高行政效能

 

  简化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手续,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按相关规定组织执行。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类项目在经过自治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审批或备案工程项目采购计划,也不再为工程项目空抽评审专家。项目审批批准部门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招标人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类项目在工程结束,完成验收等最终步骤后,其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和有关财政跟踪评审资料等,按照财政性资金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不再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采购合同备案,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本案函。

 

  实行法检两院财务管理上划采购不上划  节约采购成本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上划自治区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但内蒙古地域辽阔宽广,针对该特殊区情,在不影响法检两院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大前提下,该自治区财政厅创造性的实行了法检两院政府采购授权委托属地财政部门办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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