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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政府采购实行政策倾斜
发布日期:2008-08-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1

    “公布《实施意见》后,采购人采购相关规定范围内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必须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万薇薇说:“对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必须强制采购。”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代理中心积极推进常州市的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建设。
  
  保障竞争 供应商不低于五家
  
  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导向功能,鼓励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是题中之义,是发挥政采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措施。
  
  在《实施意见》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论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对于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我们订立了严格的原则。”万薇薇说:“产品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能够达到较好的规模效益;在节能效果上要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为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能够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产品供应商数量应该充足,一般不能少于5家。”
  
  放宽条件 给予不同程度加分
  
  为在政策上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扶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和企业。
  
  《实施意见》要求,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要求、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作用。
  
  为体现优先采购的原则,万薇薇说,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环节将有不同程度的加分。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范围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可以给予总分值5%~8%幅度范围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合同履约 变相减轻资金负担
  
  为保障中标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企业顺利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避免因资金短缺影响项目的完成进度,《实施意见》建议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从目前来看,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企业尚处于发展期,需要政策的呵护和支持,”万薇薇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些企业,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适当减免标书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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