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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市出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8-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

    马匹只有套上缰绳才更加便于驾驭,司机只有按照交通规则行车才能安全高速,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只有相关管理办法的约束才能规范使用。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规范使用套上“缰绳”。
  
  申请需书面报告
  
  目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相关规定较少,只有《政府采购法》对此类采购方式的使用条件进行了限定。为了规范此类采购方式的使用,我国不少省市对于已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如果采购人拟使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提出使用理由,但是并没有强调一定要出示书面申请报告,“这就可能导致在质疑投诉发生时无证可查,使监管机构和代理机构处于被动地位”,有专家表示。
  
  此前,汕尾市也没有强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报告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投诉等问题,就需要重新取证,费时费力”,汕尾市采购办相关人员表示。
  
  为此,该《办法》提出,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说明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特殊原因及理由;《汕尾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表》;《汕尾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同时,为了保证采购人正确使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汕头市采购办将此类采购方式的定义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强调,“虽然这些规定和《政府采购法》的差距甚微,但是如此规定,更加便于采购人遵照执行。”汕尾市采购办相关人员表示。
  
  审批要提高效率
  
  有专家提出,“当前,不少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有着抵触和不满情绪,不得不说这和政府采购效率有着必然的联系,然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
  
  汕尾市采购办在出台《办法》时也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并对审批的时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指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采购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拒绝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采购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材料。对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这不但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而且也便于采购人进行查询,极大方便采购人的工作”,汕尾市采购办相关人员表示。
  
  管理要严格
  
  如果说《办法》的出台是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使用的“前引力”,那么后期的监督管理将是此项工作顺利发展的“后推力”。
  
  《办法》指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因未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了解,截止目前,“该《办法》已经试运行了10余天,在这10多天当中,采购人均按照《办法》规定申报采购方式,采购办也按照其规定进行审批”,汕尾市采购办相关人员表示,可见该《办法》在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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