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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格记清等标期17个时限中的工作日和日
发布日期:2017-12-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09

 

    在与政府采购同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不少从业人员表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有的时限要求用的是“工作日”,有的时限要求用的又是“日”,容易记混。为了方便业界同行牢记相关的时限要求,编辑特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用的规范性文件中 “工作日”和“日”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并分阶段制表,供业界同行学习参考。

 

  本文梳理的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文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本文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本文简称“215号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本文简称“198号文”),以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工作时限方面的要求,故未做梳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下简称“等标期”)涉及的相关时限中,澄清或修改的时限要求将通过另一篇文章进行集中梳理。

 

  排除澄清或修改中的相关时限要求,“等标期”有17个法定时限需要牢记:9个 “5工作日”,2个 “5日”、2个“3个工作日”、1个“20日”、1个“15个工作日”、1个“10日”、1个“两个工作日”。

 

图1.jpg

 图2.jpg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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