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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两家公司盖章环节暴露串标秘密
发布日期:2017-11-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04

 

   在某采购人所需的UPS购置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财政部门收到了供应商的举报函,举报B公司和S公司在此次采购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理由为S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技术指标应答书和报价单上加盖的是B公司的公章。财政部门依法对该举报案进行监督检查时证实了供应商举报情况属实。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对供应商的处罚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当地财政部门最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B公司和S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为合同已经支付的金额。

 

  业界专家表示,如果类似串标行为发生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实施后,可以先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定B公司和S公司投标无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S公司盖B公司的章,可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异常一致的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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