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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前移
发布日期:2008-08-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53

    编者按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本报已经不止一次探讨过,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少从业者还是有困惑,一些供应商还因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被迫出局。
  
  因此,本报再次对该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希望能给同行一些借鉴。本次探讨将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及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属五方面进行探讨,并逐一刊出。如果您有独到的见解,欢迎来稿参与讨论。
  
  “现在供应商要参与我们的项目,都必须在购买招标文件的时候递交投标保证金。”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日前向记者透露。对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的规定又是出于什么考虑?
  
  投标保证金须按时提交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则把对投标保证金的审查列为评标的第一步资格性检查的组成部分。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看来,有效递交投标保证金是供应商有效投标的必要条件。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投标保证金如何递交、何时递交”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会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限都非常宽裕。有的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是开标前一天,如有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采用主动付款、电汇、银行汇票等银行结算缴存方式,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下午4:00以前(遇法定节假日再往前推),办妥收款人银行的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收款人银行实际到帐为准,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投标保证金没有及时到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一旦“忘交”求情也无效
  
  据悉,有的集中采购机构给投标人的时间更充分,如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时间为上午9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是上午8时。有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甚至是开标前递交即可。不过尽管如此,还是会有投标人未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在一次采购中,开标前一分钟,他接到了一投标人的电话:“施主任,和你通融个事儿--”这位投标人的话还没说完就被施克俭给打断了:“你别说了,想叫我帮你中标吧?这不是让我犯错吗?我挂了。”
  
  “不!不是这个!您先别挂,我有急事!”投标人更加急了。无奈,施克俭只有耐心听下去,看对方怎么说。原来,这家投标人忘记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该投标人参与开标的代表已经在开标现场了。此时,无论采用哪种递交方式都来不及有效递交了。于是请求主任“通融”,自己马上把投标保证金送到采购中心。这一违背原则的请求当然遭到了施克俭的拒绝:“你这也是让我犯错误呀!表面上是个小事情,的确是你们忘了,但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规定,未按要求递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我能同意吗?而且即便我同意,专家也不会同意呀。”
  
  递交时间前移是好事
  
  “投标人忘了的确是有可能的,不通融确实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是投标保证金的有效递交不仅是《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也有明确要求,我们能违背吗。” 这件事情虽然过去了很久,但施克俭再次提起时,还是觉得非常遗憾:“这件事情让我痛心,供应商精心准备了,就因为落下了这么个环节,失去了参与投标的机会,我真有些不忍,但法规的规定我也不能违背……”
  
  据施克俭介绍,这件事情之后,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文件的递交有了新的规定,那就是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投标文件时就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购买投标文件后又确定不参与投标的可以随时退还。“让供应商把参与投标必须做的事情都尽可能地做在前面,不仅可以提高采购质量,而且对供应商来说,也绝对是件好事。”施克俭分析说,“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供应商想的事情还很少,让他们这个时候多做一件参与投标必须做的事情,并不是什么负担。但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投标,从制作投标文件开始,就会很繁忙。
  
  此时,再多做一件必须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事情,也会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忘记也是有可能的。我们能确保他们有效递交,能帮助他们避免因此出局,为什么不去做呢?要做好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我们就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大胆尝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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