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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关于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73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国家发改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并先后认定了两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为切实保证相关制度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省发改委、省经委联合就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有关事项印发了通知。

  《通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必须委托具备中央投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办理招标事宜。在审批、核准相关项目时,将要求项目单位填报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要求重新选择,否则不予核准招标方案。

来源:山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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