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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增出租车将招标确定经营者
发布日期:2008-08-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602

    备受关注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行,之前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办法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新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关于经营许可,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始运营。
  
  据悉,此轮确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企业收购出租汽车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或者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
  
  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的转让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出现三类行为将收回运营权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出现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运营证的。
  
  办法还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内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运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非法转让经营权最高罚1万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此外,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种行为可视为拒载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对于无故拒载乘客的,办法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夜间去偏远地区可先登记
  
  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驾驶员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对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如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并支付乘车途中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此外,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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