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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威县“四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发布日期:2008-08-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5
    当前,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建设资金是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农村稳定的大事,是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这就需要财政部门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管好用好用足财政支农建设资金,力求将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政府采购需做到“四制”齐头并行。

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农村水利、公路、学校、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及所需物资、设备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要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严格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好项目法人和实施单位,厉行节约项目建设成本。同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把关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执行财政专管员制。财政必须指派专人监管各类支农建设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支农建设资金直达项目责任单位,专款专用,做到计划、预算、决算、报账核算“四对应”,强化对招标采购合同、监理日志、验收报告、报账发票的审核监督,强化支农建设项目采购资金的监管,严格报账手续,规范报账程序,将项目与资金一一对应、环环相扣、道道把关,确保支农资金的安全有效。

  推行项目公示制。严格管理程序,设立固定公示牌,将财政支农建设相关政策、程序、项目招标采购结果、验收情况,以及资金数额、拨付进度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支农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阳光透明。

奉行监督检查制。加强日常性的事后检查督办,跟踪问效,确保财政支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到位,建立财政支农建设资金的长效机制,从而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财政支农建设资金的行为,严格规范化管理,实现从支农向惠农转变,突出支农建设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夯实基础,真正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利益“添砖加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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