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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部分协议定点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
发布日期:2017-11-02    地区:    阅读次数:3329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 通讯员洪源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出台通知,调整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相关事项,其中规定一些项目采用备案制,新增履约评价程序,修改付款方式,并将部分职责还权采购人。

  根据新疆财政厅出台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本级的办公自动化产品(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下)、印刷(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车辆保险、会议定点、车辆维修等采购项目由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据了解,在新疆,协议供货采购此前要经过多环节审核,首先要通过主管预算单位初审,其次要交由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财政资金,最后经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复核。现在,备案制要求审核权下放给主管预算单位,查核事宜不用再通过其他单位。就备案程序而言,《通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定点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协议定点采购备案表,并将其与合同电子版一并进行存档。此外,《通知》还要求在备案环节中增加履约评价这一项。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后,要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填写协议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评估。

  据新疆财政厅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通知》对自治区本级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付款环节做了调整,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可通过授权支付方式,自行办理付款手续。而之前采用的则是直接支付的办法。“授权支付主要是指采购人经项目验收后可以直接通过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付款,而直接支付是需要经过财政审核的,二者相较而言,授权支付可以大大提高付款效率。”

  “我们将大部分审核权利放权给一级预算单位了。”新疆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通知》规定,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监督和督促落实。采购人负责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进行选购,并将本单位的协议定点采购结果及时进行备案,按合同约定进行产品和服务验收,并按时支付资金。

  此外,《通知》还新增了一项内容,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协议定点采购招标活动,在办公自动化领域引入中标供应商末位淘汰和低价入围机制。记者了解到,在协议定点供货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商品更新快,但投标人却不愿意改变价格,引入低价入围机制,可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物价。关于监督检查方面,新疆政府采购办将会同采购中心每季度开展对协议定点采购的走访调研,对供应商进行摸底调查,向采购人收集评价信息,并依法处理“串标”、不按时报备、不履约等行为。目前,本《通知》已在有序实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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