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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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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证金管理刻不容缓
发布日期:2017-11-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074

 

    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清退的结存保证金究竟有多少,这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据。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业务,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外,绝大部分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虽然每个采购项目看上去要求缴纳的保证金不多,但每个项目至少都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单一来源和财政部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有的甚至达到几十家。如果代理机构的业务量多,每天甚至可能收到上百万元的保证金。而许多社会代理机构还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如投资股票、贸易等。当保证金余额较大时,由代理机构自行管理的风险会加大,可能由于挪用资金,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条款。第九条后可增加一条:“严格依法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开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不得与代理机构其他业务资金混合。

    代理机构不得延误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得非法拒退供应商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供应商保证金。依法不予以退还保证金的,应当如数上缴采购项目所属地财政国库。

代理机构要定期向注册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上报保证金账户结存情况;有分支机构的,同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上报,接受市级以上财政、审计机关和项目所属地财政、审计机关对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建议在“监督管理”章中增加一条:“代理机构挪用供应商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处以挪用金额5%-10%的罚款,禁止执业1-3年;所挪用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按项目全额属地追缴财政国库,由财政国库代为清退。”

    二是对保证金实行采购人属地财政管理。即,代理机构无论代理哪个采购单位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均直接交入采购项目(或采购人)所属地财政部门的保证金账户保管。退款时,供应商将保证金交款凭证和相关收据、收款账户等资料交采购人处,由采购人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这样能有效减轻代理机构的管理成本、降低保证金监督管理风险。  (作者:毕常彬    单位:四川省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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