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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考核
发布日期:2008-08-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75
    为促进集中采购机构规范操作、有效提高其“执业”质量,《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要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对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取消其业务资格,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采购操作人员,不得继续任职等等,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地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工作考核呢,对此,笔者认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主要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从“思想认识”上入手,充分重视"考核"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大家都很清楚,绝大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来都是由财政部门组建的,虽然现在有不少的已依法脱离了财政部门,但,那一批工作人员与财政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使得不少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时难以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等,同其工资福利等个人利益没有什么直接的牵连关系,从而导致了思想上不求进取、工作上责任心不强,甚至于还有一些同志还存在着职业素质低下等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地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损害了政府形象,对此,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工作的必要性,并要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方方面面进行严格的考核,以督促其认真完善基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采购形象。

    二是要从“采购档案”入手,看其操作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政府采购档案是全面记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原始书面资料,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地执行财经纪律,是否按有关规定实施了采购操作,查其采购操作档案就能一目了然,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操作机构却不重视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难以拿出一份能够体现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性原则立场的采购档案,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采购用户提出的疑虑,特别是对一些自律性很强的采购操作程序的遵守执行情况等,无法拿出书面资料来陈述清楚,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有的因采购档案记录不详细,导致口说无凭,对某些中标商恶意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径失去了追究的依据;有的采购资料简直就未收集,常常被某些人利用,造成责任不清、难予追究的局面等。可见,完善采购档案记录是采购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表现。

    三是要从“内控制度”入手,看其各操作岗位之间的牵制机制是否健全。大家都知道,采购操作的各个环节之间保持良好、完备的牵制手续,不但体现了采购操作环节之间科学的分工协作关系,还能有效地防范各种暗箱操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等等。因此,在集中采购机构中,其采购活动的决策岗位与其执行岗位就必须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采购操作的经办人员与具体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其职责权限等也应当相互牵制分离;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之间还必须要严格实行有关"回避"制度等等,所有这些有可能影响采购操作公正性的方方面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要认真地遵守、执行到位。

    四是要从“职业道德”入手,看其是否真正树立了服务全局的思想素质。大家都知道,“诚信”服务是做好任何事情的基础,政府采购工作更是如此,优质服务贯穿于政府采购操作的各个环节,是维护政府采购形象的根本保证,不能全心全意地服务于政府采购事业,必然会滋生出各种暗箱操作之嫌,甚至于诱发出各种腐败行为等等,因此,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并要在具体的采购操作中,处处体现出“诚信”二字,而不能“昧着良心”操作,该向指定媒体公开的信息,却没有完全、充分、及时地发布;该依法公开实施的程序,却简化手续甚至于单方就私自操作了;该客观公正地作出的选择,却坠入了人情味和关系网等等,所有这些业务细节都能全面地反映出采购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并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提升政府采购的形象,就必须要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

    五是要从“业务水平”入手,看其是否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采购业务需要。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行为、采购操作程序等都必须严格地规范化、法制化,对此,采购操作人员不仅要精通《采购法》的所有法律规定,严格地规范操作,而且还要懂得《合同法》、《预算法》等其他财经法规,以便更加全面地充实、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胜任各种复杂的采购操作,同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也是《采购法》的明确要求。

    六是要从“法规制度”入手,看其采购操作是否严格地执行了财经法纪。《政府采购法》从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操作程序、采购合同、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等方方面面,严格地规范了政府采购的操作行为,保障了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对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地遵守执行各项财经法纪,才能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可见,对财经法纪执行情况的检查是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七是从采购操作的"实际效果”入手,分析采购操作的业绩或存在问题。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最明显的内容是分析其实际操作效果,可以从采购资金的节约率去分析,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集中采购节约率都在12%左右,横向比较,效果如何;可以从事后服务和承诺措施的兑现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从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竞争程度来分析,每次参与的供应商越多,竞争越激烈,采购工作的组织效果就会越明显等等。

    八是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如实地进行公布。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目的是要督促其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采购质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同时,通过警示教育,还可以达到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形象的目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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