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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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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新办法中栽跟头
发布日期:2008-07-31    地区:    阅读次数:498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正式确立,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一制度适用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具体来说,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等等。这就意味着,从明年开始,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又多了一些约束。违规操作,招标代理资格将被取消,有多少代理机构敢冒这个险!
  
  据了解,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还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暂行办法》将对代理机构资质的获取、业务的承揽都起到制约的作用。代理机构能视而不见吗?
  
  对此,有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表示,“这个办法的实施不是还很远吗?我现在哪管得了这个。先抢业务才是大事。”在此,笔者要说,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具备招投标的专业技巧,而且还需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每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言,都需要一批既懂行业又熟知法律的专业人才,才能轻车熟路地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因此,在这个法治越来越健全的招投标领域中打拼的招标公司,当务之急是吸收专业人才、培养人才,让从业人员都步入规范化的操作轨道。“以牺牲规范的采购程序为代价,盲目追求眼前利益”的代理机构一旦习惯了现在的运作模式,必将在来年的采购中栽跟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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