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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串通他人投标 福建福清市一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17-09-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18

 

    东南网9月19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芳 林怡佳)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不正当竞争,不得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否则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福清一75后男子王某就为自己串通他人投标的行为而悔恨不已。近日,王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福清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介绍,2010年6月,福清市场服务中心发布通告将福清市某小商品市场租赁权公开招标。此次投标会每标竞租保证金为人民币150万元。蔡某以及王某于是以福清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报名竞租。而在同时,刘某、李某等人也分别以福清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市某服装城、福清市某物业管理中心、福清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报名竞租,但此场竞标会实际参与投标人员仅为刘某等五人(均已判刑)。

    为了压低中标价,2010年7月, 蔡某、王某、刘某等人先后到福清市某大酒店KTV包厢商量围标事宜。期间,刘某通过电话邀请李某到场商量围标事宜,李某表示只要不让福清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标,其便同意让标。经刘某等人提议后,上述到场人员决定采取试投标方式确定正式投标时中标人员,并作如下约定:第一,试投标底标默认为零;第二,试投标采用喊标形式;第三,试投标选出中标代表就是第二天正式投标中标代表,若谁违约应承担一切后果;第四,试投标中标者把试投标金额均分给其他没有中标10家竞标代表。经试投标后,刘某以人民币100万元标中试投标标的。

    正式竞标前,刘某等人又分别找俞某甲、李某确认串标事宜,并约定中标后给予俞某甲人民币10万元好处费,另让李某占有招投标标的10%股权。俞某甲、李某均表示同意让标。在正式投标会现场,某拍卖公司开出福清市某小商品市场5年租期竞标底价为175万元后,李某、叶某等人均按照之前约定没有举牌竞标,刘某公司以人民币180万元标价举牌竞标成功。

    竞标后,刘某在福清市一家茶叶店按约定人民币100万元好处费扣除相关费用,将剩余人民币76.5万元平均分给蔡某、王某等9家竞标单位,每家分得人民币8.5万元。事后,蔡某、王某将所得8.5万元钱款用于某超市日常开销。蔡某到案后,已退出上述赃款。

    2017年1月9日,王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登记材料、竞租公告、委托合同、竞租研究记录、竞租成交确认书、竞租会现场笔录、租赁合同、竞租报名登记表、竞租规则、汇款单据、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最终,依法判决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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