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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新举措
发布日期:2017-09-18    地区:    阅读次数:2274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的11项举措。


  这11项举措包括,高度重视PPP工作,深入推进工作开展;加强项目前期准备,规范推进PPP工作;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加大推广运用力度;确保各方充分竞争,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择优选择存量项目,着力化解政府性债务;简化项目审批流程,释放市场主体潜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行多样化土地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推进公共服务价格改革,保证定价信息透明;加强项目督导管理,建立监督问责机制;积极组织宣传推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其中明确,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现金流、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强制”运用PPP模式,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采取整体采购、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方式,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通知强调,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制定合同时,要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散项目风险,既要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统筹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预期、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平等参与PPP项目竞争,并享有同等的土地和税收政策。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PPP项目实施机构要依法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社会资本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畅通民营资本进入渠道。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通知提出,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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