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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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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采竞争,供应商要知道这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7-08-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82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也是项目的承担人。但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心思没有用在投标方案的仔细推敲和全面衡量上,而是一门心思地去找采购人了解项目的背景,按照采购人所讲的(而不是以招标文件为准)去“量身定做”,结果在项目评审中,有很多投标文件所响应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

 

  案例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投产品承诺保证是全新产品,而且是一个★号条款,A供应商仅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写了一句“所有未尽事宜全部响应”,以为万事大吉。但评审专家不这么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投标文件就是承诺,供应商不一一对应作出承诺,评审就无法进行下去。显然A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不能通过,但该投标人不依不饶非要质疑,结果可想而知。

 

  案例二:投标人H公司对招标文件一个★号条款“提供Windows7的正版操作系统”作出的响应是提供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评审委员会认为H公司没有响应到位,H公司代表说实际上是指Windows 7,但两者之间的距离显得非常遥远。H公司请求亲自审阅,整整2个小时,H公司硬是没有从投标文件上找出Windows 7几个字符,只得垂头丧气地离去。

 

  问题一:在现行的政府采购体制下,很多项目吸引的投标人不是很多,可以用“刚刚满足法定数”这几个字来形容,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标书制作使投标成本升高。据一些投标人反映,一套一般的投标文件制作出来,没有上千元做不到,中了标还好说,没中标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解决办法:不需要每个标都要求投标人做厚厚的投标文件,只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报价表格和方案,其他证书等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再验证。

 

  问题二:据一些供应商反映,很多项目在预算批准后到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前,要经过所谓的某某评审中心“审核”,砍掉其中一部分预算,或者先到某某评审中心去“瘦身”,然后再去预算部门报预算,这种做法与《政府采购法》第6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相冲突,同时由于预算减少而使投标人望而却步。

 

  解决办法:对于一些金额小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譬如100万元以下),财政部门应该允许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笼子,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因为供应商是以追逐最大利益为目的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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