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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同时符合竞谈和竞磋的法定适用情形时,该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发布日期:2017-08-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61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实务操作中较常使用的两种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在两种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中,有三种情形几乎是完全重合的,即: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上述情形是竞争性谈判四种法定适用情形中的三种(74号令),同时也是竞争性磋商五种法定适用情形中三种(214号文)。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情形下,采用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实践中采购人遇到这三种情形时,究竟该选择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呢?在此,笔者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对这个问题加以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这三种重合法定情形的具体依据和出处。

 

  (一)竞争性谈判三种法定适用情形的出处:

 

  ①74号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②74号令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竞争性磋商三种法定适用情形的出处:

 

  214号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上述三种情形的项目,既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也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究竟怎么选?

 

  其次,我们分析下两种采购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各种因素下的选择方法。

 

  因素一:评审标准、成交标准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评审标准,是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标准是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家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如果采购项目不偏向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情况,更偏向和看重价格方面的情况,则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而如果项目主要或更注重考察采购标的的技术和服务优劣、供应商的综合情况、综合实力以及品牌和过往业绩等,则更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通过评分的方法来综合评估供应商的整体情况,进而区分标的的优劣。

 

  因素二:项目的属性

 

  货物采购项目:更倾向于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服务采购项目:更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因为服务项目对价格是相对不敏感的,采购人往往更关注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的综合情况,希望选择各方面实力都更好的服务商。而服务的水平、质量的衡量,更是很难通过价格来衡量和竞争的,而综合考察供应商的实力更有利于筛选出优秀服务供应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因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方式能使项目采购继续进行。如此,更有利于采购项目的顺利采购和成功,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则必须有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才可以继续进行谈判采购(例外: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因素三:采购时间、采购效率

 

  竞争性谈判时限要求: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4号令第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时限要求: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14号文第十条)

 

  建议:从上述规定可见,相比较之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用时更短、效率更高;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则比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间要长,效率也要相应低一些。因此,如果采购人对采购时间和效率方面要求更高的话,或是使用需求较为紧急的话,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因素四:评审专家数量

 

  竞争性谈判专家数量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74号令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专家数量相关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14号文第十四条)

 

  建议:根据上述两种采购方式对专家数量方面的规定,如果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的,则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因为即便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也不要求必须5人以上组成,仅要求3人以上单数组成即可。

 

  因素五:采购人的采购习惯

 

  除了前述四个因素外,采购人的采购习惯也是可以考虑的。习惯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则可以倾向于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因为公开招标与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和标准是相同的,实践中采购人更便于操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沈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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