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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政府采购中依法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去处
发布日期:2017-08-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0

 

    四川日报讯(记者 李梓溶)近日,我省下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入国家金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时都需交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保证金都将予以退还。不过,如供应商出现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违规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月3日,四川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王涛(化名)就花钱买了“教训”。该公司在参加我省某省级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时,在投标文件内提供了虚假材料,不仅没能中标,还因违反相关法规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同时其交纳的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王涛自己算了一笔账,标的金额上千万元,而提交的保证金为标的金额的2%,如此一来,数十万元就打了水漂。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明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缴入国家金库的做法并不多见。”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因为这部分款项数量较大,影响较广。”以保证金为例,一个采购项目的保证金少则数万元,多则近百万元,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在采购项目结束后,暂时的“委身之处”通常为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而代理机构一年所代理的项目少则数十个,多则数千个,按这一比例推算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数量可观。
  根据《通知》要求,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保管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缴款;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资金,由被处罚人缴款,上缴上述款项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办理。
  “此举将对投标供应商产生惩戒和教育作用,也是对代理机构日常工作的减负和规范。”该负责人表示,代理机构是否及时缴纳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将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重点考核内容。


    延伸阅读
    这些行为会导致保证金“打水漂”
  投标保证金是为“保证供应商按规矩投标、按规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设定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违约当事人对承诺的约定事项违约后的直接责任。以下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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