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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政府采购如何在阳光下运行
发布日期:2017-07-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648

 

    引子:日前,财政部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以来所做的第一次较大规模修订,增加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等等。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尹传刚

    ■ 嘉 宾: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政府采购事关公款去向,更关涉公共财政的品质。正因此,需要让政府采购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主持人:政府采购实践中,为何会出现质次价高、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饱受社会诟病的问题?

    和静钧:从代理理论上看,政府采购中产权人是不出现的,采购人是产权人的代理人,采购人往往由各级政府或部门充任,政府公信力高,但不能改变代理关系,采购招标行为就会出现代理风险,就容易在商业贿赂、自肥等方面产生腐败现象,以损害产权人利益。同样由于防范代理风险,政府不得不选择程序主义,导致程序本位,行政繁琐,制度成本上升,效率低下。

    刘国强:这些问题的出现,有诸多原因。首先,从采购方来说,一是存在暗收回扣甚至收受贿赂等贪腐行为;二是采购人“崽卖爷田不心疼”,反正不花自家的钱,对所购置设备的市场价格不关心,只管招投标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导致程序合理性远胜实质合理性,程序成为掩盖不合理采购的形式;三是与某些供货方形成不应有的亲近关系,在招投标活动中搞猫腻。从供货方来说,由于某些项目投标不活跃,导致投标方达成默契,甚至提前串通,由一家中标,大家利益均沾,或由中标方收买其他投标方故意抬价,从而确保其高价位中标。而从监管方面来说,虽然超过一定金额的招投标项目要求有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参加,但由于这些单位对市场不熟悉,有时候无法有效地进行实质性监督。

    张敬伟:这说到底还是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程序落实不到位、执行力打折以及缺乏有序和有效的监督所致。政府采购事关公款去向,更关涉公共财政的品质。正因此,需要让政府采购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办法》最高限价之设定,是基于合理性的论证,必须在市场调查、第三方参与、专业化的价格估算等方面下够功夫

    主持人:此次公布的《办法》提出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如何看待最高限价的规定。

    刘国强:《办法》提出的可在预算内合理设置最高限价的规定,对限制天价采购将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特别是在价格昂贵的大件商品采购中,作用更为突出。但这一规定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关联并没有被切断,漏洞并不能真正堵住;二是最高限价并不容易确定,它本身就包含着定价存在一定弹性空间的含义,若最终标的都基本靠近最高限价,那仍难说合理;三是由于采购商品名目繁多,市场变化大,或政府采购部门人力紧张,无法随行就市进行密切的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那最高限价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考虑到以上三个因素,最高限价的规定能否有效实施,仍有待实践检验。

    张敬伟:在预算内合理设置最高限价,有助于遏制豪华采购和天价采购等明显不符合常识的采购乱象。其实政府采购和其他市场采购一样,无非是商品价格和质量是否匹配,即性价比问题。只不过,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不仅预算要科学,而且采购程序要公开公正,要给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客观而言,“价廉物美”在采购中有些理想主义,毕竟“一分钱一分货”,政府采购也不是价格越低越好,而是适配实用为最佳。由此而言,设置最高限价,是对采购行为不能失范和损公肥私的刚性约束,值得肯定。

    和静钧:《办法》最高限价之设定,是基于合理性的论证,必须在市场调查、第三方参与、专业化的价格估算等方面下够功夫,方能与投标人实现信息对称,不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强势投标等方面上被愚弄。

    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尤其是对懒政渎职行为要重罚

    主持人:政府采购怎样才能做到“物美价廉,适配实用”?

    和静钧:首先,应遵循透明原则,做到全程信息公开;其次,在行政改革方面,推进放管服在政府采购招标中的落实,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尤其是对懒政渎职行为要重罚;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履约资质和能力管理等容易出现问题的各环节全程跟踪解决。做到这些,“物美价廉,适配实用”的采购设定功能就能实现。

    张敬伟:完善法制,践行法治,这是政府采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科学预算,采购精算,确保公共财政每分钱都用到刀刃上,这是政府采购应遵循的标准,唯此才不会导致浪费,更不会发生“突击花钱”等乱象。

    政府采购从实体到程序都写着一个“公”字。公,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而且要考虑到公民评价和公共舆论的监督。程序公开,阳光采购,货比三家,公众监督,这是实现政府采购“物美价廉,适配实用”的有效途径。

    刘国强:首先应该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实行监管,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问责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在阳光下规范运行;二是对供应商的串标抬价等不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出现严重采购问题的,供应商、采购人、审核专家都应同时被问责,甚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制度预防,引入风险预警机制,提前排查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提高采购人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四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新技术平台,除少数特殊商品外,政府采购可电商化,即时在网上进行价格比对,并择价购买。这样既可省去实体供应商招投的繁琐程序,也确保了价格的合理性。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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