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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失败如何转竞谈,黑龙江为代理机构支招啦
发布日期:2017-07-25    地区:    阅读次数:1318

   代理机构如何正确选择竞争性谈判这一方式?有哪些要点需要把握?近日,在黑龙江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2017年第二次培训课上,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为学员授课。

 

  李恒鹏在培训课上分几个步骤为黑龙江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讲解了竞争性谈判的概念,适用的法定情形,公开招标失败后如何转成竞谈等相关问题。

 

  梳理竞争性谈判的概念

 

  李恒鹏表示,代理机构应该明确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的法定情形

 

  李恒鹏表示,代理机构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李恒鹏表示,公开招标失败转成竞争性谈判需要注意两个处理的情况。一是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公开招标转竞谈应注意四项内容

 

  “在我们的日常采购活动中,经常遇到公开招标不够法定供应商数量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导致废标的情况。这不仅耗费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很多时间和精力,且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李恒鹏介绍,其表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注意四方面事项。

 

  一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因此,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步。

 

  二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部分项目须专家论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向本级财政部门递交的申请资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四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的情况须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李恒鹏表示,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因采购计划未变,只要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结束,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也就没有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但为了省时省力,应当在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是时就载明,出现须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时如何处理应对的相关信息。否则,应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因是采购方式的变化,导致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都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原来确定的代理事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变化。

 

  五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供应商应重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李恒鹏讲到,谈判文件重新编制,那供应商当然应当递交响应文件,才能参与谈判。

 

  竞谈供应商选择的方式

 

  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选择供应商。一是通过发布公告;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推荐方式的要求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李恒鹏表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在退还保证金方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但是代理机构还应该了解以下五种情形,是不退还保证金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赵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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