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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专家办法出台 拒交手机者拒绝参加评审
发布日期:2017-07-21    地区:    阅读次数:1477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评审专家权利义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附则共8章47条。

  《实施办法》对哪些内容进行规定?亮点有哪些?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进行了梳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统一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管理。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后,省级财政部门向其开放在“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查询自身职责履行情况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评价的权限。《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向相关主管预算单位、科研机构、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宣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的政策,不断充实本地区的评审专家数量。

  二是明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此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仪器设备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这就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审定流程,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三是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实行职责履行互相评价机制。《实施办法》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并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履职记录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同时,评审专家也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的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是针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进行了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五是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首先,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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