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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将对电梯供应商产生十大影响
发布日期:2017-07-20    地区:    阅读次数:1375

  政府采购电梯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今天(7月1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正式发布,财政部令第87号将给电梯采购带来哪些影响?又有哪些亮点?


87号令将对电梯供应商产生十大影响

 

  一:不得将十种条件列入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采购需求”包括七项主要内容

 

  财政部令第87号注重采购需求的完整、明确,强化了源头管理,第十一条明确采购需求主要包括: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财政部令第87号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四: 六种情形认定为“恶意串通投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申请回避及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质疑,应当场提出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明确,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删除性价比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七:最低评标价法禁止政策扣除以外的价格调整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八: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该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九: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十: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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