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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任性”的采购人
发布日期:2017-07-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66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书面向财政部门反映,而不得自行改变评审结果

    ◆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情概述】

    20××年2月20日,A采购人委托M招标公司,就该单位“PC服务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月22日,M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标书发售期间,共有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3月20日投标截止,4家供应商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M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月21日,M招标公司向A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4月11日,M招标公司发布中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的中标公告,并向D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4月14日,A采购人与D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4月17日,投标人B公司向财政部门来函反映,称:A采购人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直接决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行为违法。A采购人答复称:B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部分存在造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于M招标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复审,本项目又急需采购PC服务器,A采购人只能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A采购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投标业绩涉嫌造假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录像等资料。调查发现:3月21日,M招标公司向A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A采购人对B公司进行了公开调查,认为其投标业绩造假,于4月7日要求M招标公司进行复审。由于M招标公司未组织复审,A采购人于4月10日以其有权确定中标人为由,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中标供应商。4月11日,M招标公司按照A采购人的要求,发布中标人为D公司的中标公告,并向D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4月14日,A采购人与D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关于A采购人认为B公司业绩造假的问题,经审查,B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是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本案中,M招标公司于3月21日向A采购人发送了评审报告,按次序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截至3月29日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A采购人未确认采购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采购人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违法重新评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业绩可能造假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A采购人以此要求M招标公司组织重新评审的做法违反了该规定。

    三是采购人不得自行改变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选择中标人。如果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案中,A采购人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四是采购人应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实践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因此,采购人应依照采购文件确认的标的、数量、单价等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进行整改,督促其签订采购合同。(德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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