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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在招投标领域创新引入“合同化管理”
发布日期:2017-06-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85

 

    沭阳网讯 一是实施合同管理,细化合同约定。发包方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应当将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违约条款。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其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2%—3%的违约金。

    二是规范履约行为,强化合同责任。工程项目发包人作为合同履约责任主体之一,在自身履行合同义务基础上,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人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若承包人严重违约,应同时移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作出的违约处理不服,可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由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但调查处理期间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为强化发包人合同履约主体责任,对发包人实行容错管理,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发包人作出的违约处理行为错误的,除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主观乱作为外,不追究发包人责任。

    三是加强履约监管,严肃违约处理。各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特别是对发包人履行合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承包人合同违约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等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行政监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对存在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通过限制投标、降低信用评分等方式,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惩戒和曝光力度。

 

    来源:沭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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