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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提升工作质效须疏通三大渠道
发布日期:2017-06-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08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主力,其核心价值,应当是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采购各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也就是说,集采机构存在的终极意义,是服务。

 

  那么,集采机构应如何不断优化自身服务、凸显自身价值?实践表明,建立回访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和途径。本文探讨了集采机构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和服务质量中需疏通的三大渠道。

 

  供应商回访渠道

 

  为拓宽供应商表达诉求的渠道,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反馈意见表,于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发放,并于签订项目合同时统一收集,确保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评价和建议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反馈。

 

  另外,拓展供应商回访形式,从多方面入手,通过上门走访、发放回访调查表、电话、QQ群联系等形式对供应商进行回访。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即时了解供应商反映的问题,推进各类回访渠道的快捷、畅通,方便采购当事人表达诉求。

 

  采购人回访渠道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大部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流程的了解和把握不够,时常因立场和理解的不同产生争议和摩擦。因此,积极准确了解采购人的想法,并在认真听取采购人意见后,通过“说清事理、说准法理、说透情理”,向采购人客观、全面、详尽地陈述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只有及时解答采购人的疑问和异议,让采购人切实体会到集采机构对采购项目参数资质要求审核调查细、掌握法规全、所站立场正,才能使采购人转变思想,接受集采机构的意见建议并积极配合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集采机构应始终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对重点项目坚持上门走访听取意见,一方面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征求意见,提高采购人的参与积极性。

 

  专家评审评价渠道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水平,集采机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考评办法,并由专门人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考评。

 

  考核依据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可分别从“评审纪律、职业操守、评审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由项目经办人如实填写《考评表》,并报送集采机构相关负责人审定,定期报监管部门。该项制度,既能完善专家评价机制,又能加强专家日常管理,将有效提高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赵丹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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