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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信息公开立规打造透明政采
发布日期:2017-05-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49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并作出统一要求,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宁夏财政厅在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包括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

    在公开范围及主体方面,宁夏财政厅要求,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更正事项、终止公告、单一来源审核公示、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信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另从其规定。

    宁夏财政厅还对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11类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等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就各类公告的内容、公开方式、公告期限等一一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2017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7年12月10日以前补充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此外,针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信息公开,宁夏财政厅强调,集中采购机构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网上超市、网上竞价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宁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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