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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出具哪种检测机构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7-05-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47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采购窗帘、地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且将此项要求作为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但在评标现场,投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中检测机构有的是具备CNAS标识,有的具备 CMA标识。评审专家认定具备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不是法定检测机构,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资格要求不符,判定提供具备CNAS标识检测报告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问题引出


  哪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评标委员会宣布投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是具备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为无效标后,部分投标人对此表示不解。投标人认为具备CNAS标识的检测机构既然能够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就应该能够证明所投产品的质量。

 

  评审专家对此作出解释,首先具备CNAS标识的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该机构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检测机构具备CNAS标识,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仅是具备相应的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但未依法经过认定,出具的检测数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

 

  具备CMA标识的质量检验机构通过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考核合格后,其提供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CMA)。

 

  计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式样如下: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采信的依据。

 

  因此,供应商在选择检验机构的时候,要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并注意考核是否合格。只有拿到上述部门发给的合格证书后,一个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才能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范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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