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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却还是“购非所需”?问题出在这
发布日期:2017-05-17    地区:    阅读次数:1472

 

    政府采购结果是政府采购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采购人、投标人关注的焦点,政府采购结果好坏是政府采购活动成功与否的标志。政府采购活动无不遵循招标要约、开标评标、公布采购结果这一政府采购事务的规律。从目前情况看,对于采购结果的研究重视不够,关注的重点基本放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的程序设计和评审权力约束上。笔者以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结果进行解析。

  采购结果依赖文本承诺

  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目前很大一部分是依靠文本上的投标人承诺,有如一位同行指出的那样:政府采购评审就如同阅卷一样,只需评审专家判断投标文件有无响应招标要求中的实质性条款和一般性条款,如果响应,这个投标文件至少算是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目前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谁都可以通过这样的“审查”,至于后来的综合评分无非是对一块蛋糕吃多吃少的问题,完全看不出对采购结果实质性问题的关注。

  以笔者的观察,投标人的承诺、哪怕有厂商的授权书,以及印制的漂漂亮亮的彩色宣传册等,都是虚的,没有实体作支撑。这样的采购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既便签订合同,也难以保证交付的产品就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产品。

  采购结果建立在虚假材料之上

  目前,产品每时每刻都在更新升级,半年发布一期节能产品清单,而厂商每年实际上不只发生两次产品更新变化,所以投标人承诺的产品只能是“清单”产品的相似或相近的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写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实际上要供应商提供与交付产品不一致的产品。这种做法也极大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为什么非要制定“清单”?为什么非要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写明某某产品的型号和技术参数?而且这种产品是否节能,尚有待检验。

  正是由于确立节能产品的过程不明晰,行政部门有超范围行使职权的嫌疑。对此笔者以为:

  其一,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投标人一定写明型号和技术参数,只要求写清楚能够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即可;反之,如果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进行固化,内行的人一定会意会到这是变相指定货物品牌的翻版。

  其二,抓住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前这个牛耳,由于当下出现假证的情况比较多,评标委员会对其中证件的真伪难以决断。因此,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要求提供厂家代表联系方式,如有可能,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让其提供视频通话,以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这也是对采购结果重视的表现。

  采购评审形式单一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均是采用一元方式,即凭投标人的一纸投标文件,就可以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归属,很少见到有多元评审。既便有,也只是家具评审中的小样、软件采购中模拟影像等,但这些均属于间接的“多元”,与项目采购本身并无直接的联系。

  笔者以为,何不将评审工作分解成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商务评审,后一个阶段是技术和实际操作评审。俗话说“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只有亲口尝了才知道”。实践中,不要以为同样配置的电脑性能就都一样,其实不然,技术检测手段和设备的先进程度,决定了设备性能的高低,从而导致出厂货品的质量,为什么有的产品集成度高、兼容性好、扩展性和稳定性强,这都是生产设备的功劳,并不是用一堆零件凑起来的。

  笔者曾经历过一钢琴采购项目,当评审专家审理完各位投标人的资质,重点放在接下来的每个钢琴样品的试弹,钢琴的音色、音高、音准等这些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那些参数。评审专家们用一首乐曲,便可以从品牌众多且铮光滑亮的样品中筛选出最好的那台,因为参评专家全都是大学艺术系专业的钢琴教授。作为货物,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去做,那么对服务类的项目,又该如何办呢?

  服务类项目一般具有周期长、看得见摸不着。如软件开以项目,宁可将待标期拉长,也要让投标人把项目的模型做出来,这就叫做“磨刀不误砍柴功”。有的采购人不负责任,恨不得今天批的采购计划今天采购,本该用公开招标方式,硬要用非标方式,结果得不偿失。

  再如,纯粹以提供服务为载体的物业服务项目,怎么判别投标人所提交的服务清单(服务方案)的可靠性?其服务质量究竟几何?仅凭投标文件难以看出端倪,有同行认为用户单位认可就行,其实不然。

  笔者曾参加过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评审,评审中发现一份投标人用户满意度调查表的回函有问题,因为该表的落款时间比本项目开标时间晚了两个月。因此,对于物业项目评审也要分两个层次进行,其一为商务审查;其二,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现场进行抽查,重点考察服务的关键点--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看是否与投标文件吻合。如果将货物采购方式用于服务采购,应该是一种非理性的思维方式错误,因为两者在交付标的物、给付价金的方式完全不同,货物类交付标的物基本上是一次给付,给付价金最多分两次(其中一次是质保金的给付),而服务类采购可能要分数次支付。以物业服务为例,每个项目的支付周期应该是以月份或季度来进行,不可能服务周期未完成就将所有的价金全部支付到位,这样做不符合政府采购的一般规律,而且也存在很大风险。

 

作者: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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