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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设备和赠送试用在器械采购中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7-05-15    地区:    阅读次数:1144

 

  

摘要: 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中,厂家给医院赠送设备、事先试用设备的现象很常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呢?例1: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体外诊断试剂后,赠送配套设备,是否合法?如果把赠予写入招标文件合不合法?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中,厂家给医院赠送设备、事先试用设备的现象很常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呢?

例1: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体外诊断试剂后,赠送配套设备,是否合法?如果把赠予写入招标文件合不合法?

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而赠送设备违背了“有偿取得”的原则。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就进一步明确要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有采购人问,把赠予写入招标文件,只要没人质疑招标文件,应该就合法了吧?应该说,这样的招标文件和“有偿取得”原则相悖,它本身就不合法了。也有人想不通,赠品增加了国有资产不好吗?事实是,赠品没有反映市场交易严格的对价关系,破坏了公平原则,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也为“小金库”留下了操作空间。

“有偿取得”是大原则,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没有赠品的一席之地。也向医院提一个建议:租赁是政府采购法定的形式之一,通过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以租赁形式采购医疗设备应该能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

例2:中标公告后,落选的乙老板开会。业务员匆匆从医院赶回来报告消息,甲公司中标毫不意外,他们的机器三个月前已经在医院试用了,业务员出示了手机拍的图片,惋惜地说:咱知道得太晚了……

问题:乙老板犹豫要不要质疑投诉,质疑投诉是否有法律依据?会不会有效果?

解析:《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质疑投诉的五个要点:一是权益受损或不满质疑答复;二是时限内,即知道或应知起7个工作日内或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三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四是要有具体明确的请求;五是必备必要的证明材料,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业务员拍的医院试用设备的图片可以作为事实依据。

甲公司向医院提供试用设备,实际上相当于提供样品。对甲公司而言,增加了一个样品评审标准,增加了权重。招标前试用,也相当于变相地、单一的向甲公司提供了信息,对供应商造成差别待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以及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对这样的做法应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质疑和投诉的法律依据。

所以,乙老板先质疑再投诉的做法有法律依据,是可行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如上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没有合格候选人的,重新组织采购。这就是效果。

 

来源: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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