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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重新评审 公平公正采购
发布日期:2017-05-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4

    重新评审实践运用探讨(下)
    依法重新评审 公平公正采购

   观点5:如程序合法、无质疑,可不作处理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国资处 张亚斌
 
  政府采购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质疑投诉,如果没有质疑,对A供应商加上客观分后中标结果仍不变,这种情况采购人可不作处理。
 
  目前政府采购管理注重结果导向,因此实践中遇到问题要权衡利弊,注重采购效率与效益,以保证采购单位的正常运行与履职,如果供应商不质疑,程序又合法,不必做没必要的更正。
 
  《条例》第44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第40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体会这《条例》两条的精神实质,采购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在趋向完美和包容缺陷中追求平衡的一项艺术。
 
  个人理解,只要结果经采购人确认或授权确定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即便事后发现问题,也不应自行重新评审或变更补充,应以供应商是否提出质疑为准。个人认为,这样做的用意是限制采购人、评审专家滥用评审知情权后与供应商谈判调整采购结果。
 
  本案例,结合《条例》第40条和第41条来看,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第44条),不得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40条),这里所说的“任何理由”,应包括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包括评审结果的更正,也是和这两条精神相违背的,财政部门不应批准。
 
  观点6:不需重新评审,不必废标重招,纠错即可
 
  福建省国税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林柳枝
 
  客观分评分出现一致的评审错误,这种情况下,无须重新评审,也不必废标重招,可通过复核进行纠正(当然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错误的评审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更无须重新评审,更不可随意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实事求是乃是办任何事应遵循的真理,政府采购活动亦不能游离于这一真理之外。何况,重新采购耗时低效,也是社会公众所诟病的主要问题之一。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马正红
 
  因为中标结果已经公告,个人认为采购机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由原评委纠正评分错误。责令修正就是由原评标委员会参与,一般属于不会影响中标结果的纠正。
 
  因为责令修正仅仅是对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而不是对全部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及打分,只是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而已。
 
  问题延伸
 
  重新评审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德能
 
  重新评审到底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找不到明确答案。
 
  个人认为,还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原评委会组成不违法违规,只是个别评委对某些客观评审事项漏评、超出评分分值范围评分、评分汇总错误、评分畸高畸低等,应由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目的是纠正客观评审错误或评分计算错误。
 
  如果由于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及违规评审,需更换这些评委成员后部分重新评审。
 
  如果是评委会组成不合法或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平评审以及所有评审行为违法违规的,需要组成新评委会后重新评审。
 
  如何将评审错误消灭在评审现场?
 
  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林平
 
  目前在公开招标责令重新评审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出现错误必须要纠正,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尴尬,要防止代理机构打着纠错的幌子干涉评审结果。那么,怎样在评审现场发现评审错误,避免后期纠结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
 
  按照四川省相关文件的要求,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评审错误由谁认定?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
 
  《条例》对重新评审作出了严格规定和限制,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但也规定有例外情形。
 
  就是说,在财政部规定的情形里,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而财政部关于重新评审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这几种情形?如何认定原评审所出现的问题属于评审错误?评审错误由谁认定?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当评审完成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委评分不公,要求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单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就认为评审错误,应当就质疑事项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认定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并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几种情形,才可以重新评审。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既评审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核查采购文件、采购资料时,发现有的评委的评分不准确。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自行认定评审错误,也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并作出认定。
 
  重新评审由谁组织?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
 
  根据《条例》第44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就是说,重新评审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财政部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并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购人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重新评审吗?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就是说,当出现了财库69号文规定的重新组织评审的几种情形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
 
  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财库69号文规定的重新评审的几种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擅自或随意组织重新评审。
 
  术语辨析
 
  重新评审VS重新采购VS评审复核
 
  重新评审: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重新采购:即本次项目采购结果无效,相关流程均需重新走一遍,如需重新制作采购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邀请、单一来源邀请等,其范畴要更大一些,包括重新评审这一环节。
 
  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规定,复核只严格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经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应现场修改。(作者:金彩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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