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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不达标 专家也“下课”
发布日期:2017-05-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0


  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一位“关键人物”,那就是评标专家。如果将评标工作比作高考阅卷,那么评标专家就是阅卷老师,评审的标的就是考生的试卷。今年来,我省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尤其是对评标专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其的征聘、培训和执业监管,并加大对专家执业情况反馈和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近日,省财政厅在处理投诉质疑的过程中,发现了部分违规行为,并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
    评标马虎 标的作废
  在四川某技术学院的环卫及物管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上,赵恒(化名)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其中。该项目实质性要求较多,所谓实质性要求即是投标人必须要符合的条件,如有其中一项不符合,都需做无效投标处理。在该项目中,其中一项实质性要求是投标人需具备卫生许可证及操作员健康证。但赵恒在评审时,却因一时马虎忽略了该要求,导致经过初审的4个投标人都无卫生许可证及操作员健康证。为此,该项目只能中止评标,并做废标处理。
  处罚措施:由于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导致评审违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与其签订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第六条“违约处理”第(二)项“中止执业”的约定,决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中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个月。

    【案例二】
    “过劳”评标 弄错中标人
  四川某厅局的信息服务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结果预公告期间被质疑。质疑的原因是该第一中标候选人缺失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其总分应当扣除35分,扣除后的总得分为599.46分,应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张建(化名)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在接受审查时回忆到,因标的较大,评标时间长达两天,结果因为“过劳”评标,导致“缺失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这一扣分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扣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为张建这一“无心”之举,致使第一中标候选人有误,影响了采购的公正性。
  处罚措施:由于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导致评审违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与其签订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第六条“违约处理”第(二)项“中止执业”的约定,决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中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个月。(记者 李梓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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