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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节假日提高一倍
发布日期:2017-04-28    地区:    阅读次数:1926

 

   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印发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行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应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对比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后,发现山西省的劳务报酬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2小时为一评审区间,单日每人800元封顶,节假日评审劳务报酬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通知》明确,2小时为一个评审区间,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给每位评审专家支付300元劳务报酬。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但《通知》特别规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单日每人800元封顶。

 

  据了解,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支付每人300元劳务报酬,2小时以上400元,且400元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每人100元劳务补偿。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二是该省劳务报酬计费起止时间因地而异。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开始评审算起,到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专家到异地参与评审活动的,计费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

 

  对涉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四是针对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就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知》规定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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