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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评审专家迟到每小时扣除100元
发布日期:2017-04-28    地区:    阅读次数:1818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范围、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交通及食宿费用和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通知》中注意到,福建省财政厅出台此《通知》有两个背景。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于去年11月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二是结合福建省的实际,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行为,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

 

  明晰专家及评审活动范围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劳务报酬的专家范围,一是按规定从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二是采购人依法依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与省内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参照本标准支付的活动为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论证、咨询、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论证、履约验收等事项中抽取或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

 

  规定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记者在《通知》中发现,福建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并以此为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通知》明确,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如果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则从约定时间起算;若专家迟到,则以实际到达时间起算。评审时间截止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其中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据了解,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如下: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300元/人;超过3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人,如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则支付50元,超过30分钟不到1小时则按照1小时计算。如果在评审活动开始后,资格审查不足三家或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导致废标或者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则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

 

  《通知》也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科学安排采购项目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专家迟到每小时扣除100元

 

  记者还注意到,如果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进而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开展,则按照每小时100元/人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

 

  如果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是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也不能够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此外,如果评审专家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者拒绝签署评审报告,在发现上述行为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赵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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