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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促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发展
发布日期:2017-04-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15

 

    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规范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制定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重庆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厘清监督管理范围权限

    《暂行办法》明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市、区县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国土资源、商务、农业、林业、园林、移民等部门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市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区县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需要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仍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两江新区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万盛经开区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进入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监督。

    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

    《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本办法,规范运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通过连接依法建立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库、交易信息库、专家信息库、信用信息库和监管信息库。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明确进入平台交易项目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具体交易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各类交易需求的必要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服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为评标、评审以及其他现场业务办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重点环节重点监督

    《暂行办法》还要求,对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等。二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开标过程、评审过程、采购结果公告发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等。三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出让公告、投标(竞买)人资金资格审查、成交确认和合同签订等。四是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受让信息登记、交易履约、结算交易资金等。

    根据《暂行办法》,重庆市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市、区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记录和公示。同时,建立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曹 莉)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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