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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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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单位享有不同的密级认定权限
发布日期:2017-04-27    地区:    阅读次数:2171

 

  事件回放

  甲单位是某省级国家机关,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了一批物资设备,项目预算为300万元。


  甲单位自行确定了本项目属于涉密项目,因此采购时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也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而是经单位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直接与国内某知名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和保密协议。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可否自行认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2.涉密采购项目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问题分析

  省级国家机关有权限自行认定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由高到低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低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别的单位是没有确定国家秘密权限的。

  本案例中,甲单位为省级国家机关,具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

  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可以授权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相应级别的国家秘密的权力。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印发了《北京市党政机关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凡名录内的机关单位,均有权确定相应级别的国家秘密。需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定密权在采购人同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购人不能直接把工程项目自行确定为涉密项目。

  涉密项目由采购人单位承办人提出、定密责任人批准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定密责任人作出了详细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单位,经承办人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就能把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实践中,可能是由领导班子会或者保密委员会最终决定。因此,本案例中,甲单位作为省级国家机关,有权直接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为涉密项目,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当然,在实体上,甲单位不能把非涉密项目确定为涉密项目,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甲单位认定的涉密项目存在问题,也可以纠正。

  如果甲单位无法认定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涉密,应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看甲单位拟定的密级。如果拟定为绝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果拟定为机密级、秘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作者:彭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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