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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定条件范围 防止恶意质疑投诉
发布日期:2017-04-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56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我见(上)

 

   编者按 自2月上旬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来,本报持续关注业界专家人士的意见建议,并在3月份报纸陆续汇总刊发。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再次将业界近段时间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总结,希望尽快推动办法正式出台。

 

  第二条 ……;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建议:本条分号之后修改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理由:原文的意思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都可以投诉,而不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才可以投诉。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同时也与《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不符。(沈德能)

 

  第三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建议1:将“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的表述改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办理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的质疑答复”。

  理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的授权办理质疑答复,但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由采购人承担,因此将代理机构列为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与其实际责任不相符。(林日清)

  建议2:“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质疑人应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人应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并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有责任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理由:因为采购人虽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采购活动实际仍由采购人主导。《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对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是一个道理,生产者委托他人销售,自己当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虽然政府采购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但《政府采购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依然使采购人脱离不了民法相关规定的窠臼,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条例》第十一条,采购需求是由采购人制定,因此有质疑,虽采购人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具有一定行使公权力的能力,但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属于平等主体。(刘跃华)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建议1:第一句建议修改为“潜在供应商可以对以公告方式发布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理由:明确潜在供应商可质疑的具体情形,并与本款后半部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相对应。(林日清)

  建议2:第二款规定的“采购文件公告”,建议明确为采购文件发售阶段的公告,并增加公告的规定期限。

  理由:《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仅要求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一并公告“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并无规定。(林日清)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建议1: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表述修改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书面质疑函包含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理由:建议明确书面质疑函的形式包含电子形式,因为很多人将书面形式误解为纸质形式,即便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中,也要求供应商提交纸质质疑函。(沈德能)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建议1:本条修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理由:原文表述会引起误解,认为只要供应商提交了书面质疑函,采购人、代理机构都必须答复。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的质疑是有条件的,并非可以无限质疑,而且《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也规定了质疑函应当包含的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质疑函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应答复。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的;”这里又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拒收质疑函。显然,如果不作修改,还与第三十四条存在矛盾。(沈德能)

  建议2:本条后增加一条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受理审查质疑的内容,明确哪些质疑不受理,哪些可以修改后受理,如不能明确也应作出原则性规定: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质疑函不符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可在法定质疑有效期内修改后再次提出。(沈德能)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建议1:建议增加如下内容:质疑答复书禁止泄露下列事项:(一)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三)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四)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六)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以上情况均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保守的秘密,也是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理由:第二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是一种空泛概述,对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而言,无可操作性。(刘跃华)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建议1:本条第二款后面加一句话,即“并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理由:①质疑答复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之一,须遵循公开原则,中标、成交结果的改变属于采购活动的重要事项,必须依法公开。②中标、成交结果的改变,出现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中标、成交结果是必须公开的信息。(沈德能)

  建议2:本条应当增加一款内容,即“质疑答复不得超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

  理由: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在供应商质疑事项外,以质疑答复的形式改变采购结果的情况,以借用合法的质疑答复形式达到操控项目采购结果的目的。因此,应明确质疑答复仅是针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在质疑答复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另外依法处理。(沈德能)

  建议3:对此类轻微瑕疵的情形不列入有效质疑、投诉范围,或者另行设置条款规定。

  理由: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投诉成立,但未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质疑投诉,既认定其成立,又不进行处理,可能引发供应商的误解和争议。(林日清)

  建议4:“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采购”与“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二者有何区别,建议以列举的形式分别明确具体情形,方便理解和执行。(林日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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