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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如何设置价格分值
发布日期:2017-04-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97

 

  某地A采购人和B采购人先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多媒体一体机,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A采购人设定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60%,B采购人设定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最终评标结果显示,B采购人采购的货物价格比A采购人采购的货物价格高了将近50%,为此B采购人饱受非议,B采购人自己也非常纠结。那么,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按多少百分比确定较为合适?每种货物按什么标准划分价格分值更合理呢?这些疑问一直困扰着不少政府采购基层工作者。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二条也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在笔者看来,采购人在此区间范围内设定的价格分值都是合法的,而且18号令第五十二条也并未对货物类别进行详细的价格分值划分。由于货物种类千差万别,采购人很难提出合理的价格分值划分办法。此外,不同的采购人对所采购货物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有的看重价格和节支率,以“满足需求即可,多余功能不作考虑”为目标,也有的看重技术、业绩、售后服务,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数量、质量合适的产品”为目的。要求采购人就货物价格分值作出相同的规定,显然不太现实。

  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思考,试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货物时如何划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分析如下。

  一是可按货物的特性进行价格分值划分。即采购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为准)的耐用品(如房屋、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等),可设置30%-40%的价格分值;若采购使用年限低于一年的低值易耗品(如印刷品、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等),可按50%-60%价格分值划分。

  二是按货物中同步提供的服务(保质期内外提供的服务,如培训、安装、例行巡检、日常准则及售后方案和保障措施等)价格占货物总价格的比例划分。即同步提供的服务价格占货物总价格低于5%,高于5%、10%、15%的,相应价格分值可按55%-50%、50%-45%、45%-40%、40%-35%确定。若货物同步提供的服务价格占货物总价格超过30%的,可按服务项目分值确定。

  三是按货物通用和专用类别区分。货物技术标准相对统一且无需考虑安装、培训的通用类货物(如电视、立柜空调、台式电脑等),价格分值可按55%确定。而专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如大型医疗设备、机械设备、起重设备及电梯、中央空调等),应重点关注人员培训、安装、调试、维修等方面的服务,价格分值可按30%确定。

  四是货物采购项目无法确定技术、商务和服务占价格分值的比重的,可组织专家或邀请相关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根据当地市场对该货物价格的灵敏度以及对所采购货物的需求、使用情况,对价格分值进行合理设定。

  此外,采购相同或相似的货物项目,还可参考以往采购人、供应商都较为满意,且对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进行过公示,社会反映良好的价格分值划分办法。

  (作者:周景超 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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