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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部人获取招投标信息 中间人大赚500万获刑
发布日期:2017-04-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80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利用原国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国际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职务便利,郭某和妻子陈某从张某处获得国网公司招标的内部保密信息,再通过做厂家的招投标代理服务,获得500余万元代理费。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5日)获悉,涉案人员陈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

    案情    伙同国电网官员受贿  一审判7年

    北京一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与其夫郭某(另案处理)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至2013年间,利用张某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苏瓷厂给予的钱款,共计538万余元。

    据了解,郭某系国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劳务派遣司机。

    2014年9月3日,陈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陈某揭发了马某向郭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后陈某亲属将陈某的赃物,包括房产手续、路虎牌汽车、大众牌汽车和赃款现金100万元、美元33万元、欧元6万元、港币10万元、澳元1.845万元退到检察院。2015年2月16日,陈某将赃款现金100万元退到检察院。

    2016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以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陈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她与其丈夫伙同张某共同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以行贿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供述   收代理费500余万  代理费三分之一给国网领导

    陈某供述,2006年底,郭某让照着他给的名片联系厂家是否需要国网公司招投标的代理服务,要是厂家愿意,他们就自己做代理,并联系国网公司的领导一起运作。

    此后,陈某联系到了苏瓷厂。2007年初,苏瓷厂销售处长邹某到北京和她商量代理事宜,陈某将相关情况告诉丈夫郭某,由郭某具体运作。十多天后,苏瓷厂中标了。

    在下一次投标时,双方约定代理费并签订代理合同,这一次苏瓷厂让陈某帮着中国网公司500KV绝缘子和江苏省内绝缘子的包,苏瓷厂按在国网公司中标额的3%向其公司支付代理费。

    陈某将苏瓷厂的要求告诉郭某,郭某将国网公司年度招标计划、评标报告等内部信息给她,“我把这些文件给邹某看,让他相信我在国网公司有关系,能提高苏瓷厂产品中标量。”陈某说,2007年初至2012年底,苏瓷厂给了代理费500余万元,郭某告诉她代理费的三分之一给了国网公司的领导。

    陈某称,直到2008年左右,她和丈夫一起去三亚看房时,发现郭某也帮张某买房,才知道郭某认识的国网公司领导是张某,郭某说给厂家做代理是张某帮了很大的忙。

    证言   招投标处处长:对方说代理赚的好处费平分 

    据张某证言,2008年至2009年间,他担任国网公司招投标处处长期间,应郭某的要求,除了把相关厂家中标结果提前告诉他外,还利用其担任评标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运用国网公司授标量限制原则及在评标会议上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苏瓷厂等厂家增加重点包的中标机会、提升中标量。

    2010年至2013年,张某担任国网国际公司、国网物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向郭某提供了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苏瓷厂等厂家评标分数等国网公司内部保密信息。“作为国网公司负责集中招标的领导,可以看到所有厂家的综合评分排名表,是少数能拿到这个保密材料的领导干部。厂家可以从综合评分排名表中看到该厂的总分排位及技术和商务得分,在以后投标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分数,增加中标可能性。”

    张某称,郭某给过的财物有500多万元,郭某告诉他做代理赚的好处费和他平分。

    判决   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于陈某所提不构成受贿罪,应构成行贿罪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陈某主观上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与郭某、张某存在着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按照郭某提供的名片联系厂家、向厂家提供保密信息、收取钱款的行为。

    陈某明知其夫郭某伙同张某,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厂家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取厂家给予的钱款,仍伙同郭某联系苏瓷厂,利用张某的职务便利为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陈某与他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主动退赃,且其亲属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某的量刑偏重,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市高院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五十万的判决,终审以受贿罪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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