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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不能“越俎代庖”
发布日期:2017-03-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15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 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 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的情况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情形的,应报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案情概述】

    20××年10月30日,Z招标公司接受某研究院委托,就该研究院“信息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11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同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11月14日至11月20日,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12月10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Z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Z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B公司中标的中标公告。

    随后,投标人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理应中标。Z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12月21日,Z招标公司告知采购人该项目质疑复核中发现中标人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问题,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做废标处理,采购人回函确认同意。Z招标公司于12月25日发布废标公告,同时向A公司发出质疑回复。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能否以质疑事项之外的理由改变采购结果。经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Z招标公司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投标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存疑。Z招标公司于12月14日向B公司投标文件中资信证明开具行发函确认中标人资信证明的真实性,当日,该行回函声明未出过该资信证明。12月21日,Z招标公司告知采购人该项目质疑复核中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问题,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做废标处理,采购人回函确认。Z招标公司于12月25日发布废标公告。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处理质疑答复时,针对出现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不同情况,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63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而不应对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进行答复。

    二、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根据69号文关于“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主要针对答复质疑期间,因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情形要求备案。

    三、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的情况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情形的,应报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为防止在答复质疑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随意改变采购结果,18号令第82条规定专门作出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本案中,在中标人B公司已确定的情况下,经过评标委员会再次复审以及采购人确认,发现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信证明为虚假材料,不但超出了质疑答复范围,而且此废标决定也不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18号令第74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82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69号文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应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综上,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人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不属于质疑事项,因此,应按18号令第82条的规定,报财政部门认定项目中标无效。招标采购单位自行认定中标无效并废标,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为无效。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18号令第74条的规定,决定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宗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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