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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供应商应为非标采购补充形式
发布日期:2017-03-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9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自2014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意义重大,特别是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使用频率较高的基层单位来讲,它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其第十二条规定,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供应商库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这三种方式选择供应商。同时规定,采用采购人、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从形式上看,这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是并行的,采购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但笔者认为,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应为选择供应商的普遍方式,采购人、评审专家书面推荐应为补充方式。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及透明。无论使用哪种采购方式,无论通过哪种形式选择供应商,都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开、公平及透明,让更多供应商参与。而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推荐选择,难免把有资格参与的大多数潜在供应商拒之门外。

    其次,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同时又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显然不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回避原则,应明确规定推荐供应商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最后,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给个别评审专家、供应商及采购人的串标、违规操作提供了一定空间,同时也给政府采购监管增加了难度。事实上,个别采购单位以采购项目紧急、操作便利为由,频繁使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如果采购人确实需要通过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可先通过公告或通过供应商库抽取选择供应商,让其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共同参与该项目的评标活动。

    综上所述,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应作为公告、随机抽取这两种形式的补充,谨慎使用。如通过前两者方式进行选择,且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再采取推荐供应商的形式较为适宜。(作者:韩立新 单位:陕西省扶风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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