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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背景下找准政采监管重心
发布日期:2017-03-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47

 

    “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优化政府服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在还权于采购人的同时,如何管好、管到位。笔者结合北京市石景山区实际,提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及完善监管的几点举措。

    从政采自身分析监管重心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据此,我们构建了政府采购关系图(见下图)。从图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三类主体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合同履约等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易引发道德风险,加大了政府采购监管难度。

    为此,“十三五”期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心之一应放在构建社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上。通过建立社会信用平台、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来破解因复杂契约关系引发的道德风险。一是增设“防火墙”。除要求潜在供应商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增设第三道“防火墙”,拒绝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实施差别管理。要求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前,先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差的代理机构依法“禁赛”,并探索我区代理机构的退出机制。三是共享信用信息。对政府采购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将处罚信息报送市财政局上传至社会信用平台,实现一地处罚,处处受制。四是加大公开力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全面实施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投诉处理“六公开”,对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不全、履约验收环节缺失的问题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其行为虽然未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统计发布平台,但其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列明的采购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多达32条,远超过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信息的全面公开,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包括采购人在内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实施外部监督,培育良好的区域信用环境。

    从政采与市场关系分析监管重心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购买性支出,从根本上讲是市场交易行为,其制度的基本功能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当然,政府采购在满足政府政务需要的同时,肩负着实现国家多元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政府功能,需要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政府采购和市场的这种关系,造成了政府采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关于“有所为”,《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实施条例》第六条均有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应采购国货,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有限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有所不为”,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清除各种影响和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和公平竞争规则的堡垒。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总责。然而,实践中,采购人容易走两个极端,一是逃避责任,把所有工作都推给采购代理机构,做“甩手掌柜”;二是过多插手采购项目评审,人为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款,锁定中标供应商,使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其专业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采购项目能否顺利实施、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自取消代理机构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以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放”权的同时又面临新的挑战——采购代理机构可能由于利益驱动,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勾结、沆瀣一气,通过招标文件的编制、开评标等将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拒之门外。

    为杜绝采购人、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本着“宽进严查”的思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注重源头管理,强化内部制度约束,督导各类主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督导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资金、资产、使用等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衡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督导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 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二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机制,即随机抽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采购项目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被查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查对象相应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通过对被查对象和检查结果的分析,向被查对象提出预防和管理改进的建议,实行专项检查书面建议制度,促进检查成果的转化利用,达到查管互动、以查促管的效果。  

    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分析监管重点

    政府采购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然而,政府采购被采购人诟病的根源就在于采购人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不同。有的采购人打着“效率”的幌子想规避政府采购监管,实际上是对公平原则的践踏。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如果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损害公平,剥夺潜在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易发生寻租行为,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同样,如果采购人借“公平”作掩护,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合谋,恶意串通,操纵招标结果,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十三五”期间,如何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并举,将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监管部门除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外,还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态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从减少审批向放权、服务转变。“放”,一是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搭建新型政府采购平台,推行政府采购大数据高效采集与有效整合,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流转时间;二是下放审批权限,适当提高政府采购集采目录外的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是明确法定情形下,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无须审批。“管”,就是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同时探索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健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服”,即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采购技能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区政务信息网、热线电话、专用邮箱、微信群等媒介,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解疑释惑。(作者:金志刚 孙静 秦玲芳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关系图

   1122.png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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