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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采购执行什么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46

 

    地方国企采购执行什么法规,我们本地成立了城投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国企,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使用财政性资金(比如银行借贷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不合适,有没有其他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定?具体怎么操作,如果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对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公告,发布在什么样的网站比较合适,或哪一级网站?

   近日,有学员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举办的32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上,针对国企采购提出以上一连串疑问,那么究竟如何解决呢?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对此进行了解答。

 

  徐舟表示,《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是从三方面进行界定的:一是采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是资金性质。强调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对象的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算是政府采购。城投公司虽然可能是政府全资设立的,但其毕竟是按照公司法来运作的,采购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以严格来说肯定不属于政府采购。但他其了解,现在也有一些地方对这种公司,特别是具有地方垄断性质的这种公司,地方政府发文要求这一类公司的采购也要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这种情况是有的,他认为这种做法是没什么问题的。虽然按照《政府采购法》,国企不必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但如果地方政府高标准严要求,要求一些特定的国企,比如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国企,其采购活动要参照政府采购法来执行,当然也是可以的。国资委对央企采购好像有相关规定的,我个人认为地方国企参照执行央企采购的相关规定可能更合适一些。

 

  关于“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公告发布在什么样的网站比较合适”这个问题,徐舟称,如果是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如果是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既然是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如果地方政府发文时没有明确信息在哪发布,我个人建议,还是参照常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渠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来发信息比较好一些。至于发到哪一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有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其中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同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自动向中国政府采购网推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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